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凭借劳动力资源禀赋优势承接了大量的加工贸易,成为“世界工厂”,但同样也承担着来自发达国家大量的污染转移。现在国际气候谈判仍主要采用生产端责任认定方式,高碳嵌入使得中国商品出口遭受严重阻挠,同时还受到各种“威胁论”的冲击。因此,如何有效降低出口隐含碳强度,改善环境状况是中国面临的重要任务。《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对中国碳达峰问题作出了重要战略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强调:“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低碳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要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中国一直积极推进国际气候谈判,相继参与了《京都议定书》(1997)、《巴黎协定》(2016)等多项全球气候协议的签订。随着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过渡阶段最终实施细则的通过,使得中国传统比较优势进一步下降;积极寻求有效措施降低出口隐含碳排放强度是当前中国应对复杂国际环境、解决气候问题的关键议题。 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不断演变,国际贸易模式已由“价值链贸易”逐步向“数字贸易”转变。在数字贸易发展新契机下,中国突破产业低端锁定、重塑产业布局以及缓解出口隐含碳排放引致的环境问题等面临新的机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指出要“积极参与数字领域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同时将环境目标纳入国际数字贸易规则谈判的考量范围。那么,数字贸易规则深化是否对贸易隐含碳排放产生抑制作用,进而带来环境红利?数字规则深化对贸易隐含碳的作用机制如何?本文研究的出发点正是基于对上述问题的思考。 与本文相关的文献主要包括三支。其一,有关数字贸易规则的研究。目前多边框架对于数字贸易规则的构建作用比较有限,而区域贸易协定中由于成员国数字产业发展阶段的不同使得区域数字贸易规则呈现异质性。以“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存储终端非强制本地化”“源代码非强制披露”为主要特征的“美式模板”彰显了美国追求数字贸易自由化的核心诉求(Henry,2018)。对“视听例外”和“隐私保护”的重视同样显示了欧盟在文化传统和隐私方面的坚定立场(周念利、陈寰琦,2018)。与此同时,RCEP框架下的“东亚模板”初具雏形,旨在突破美欧对数字经济后发经济体的发展空间锁定,解决区域内数字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崔岩、杜明威,2021)。其二,有关数字贸易规则的贸易效应研究。周念利和陈寰琦(2020)、陈寰琦(2020)、刘斌等(2021)分别从区域贸易协定是否涵盖“美式”数字贸易规则、是否涵盖“跨境数据流动条款”和规制融合等不同视角,研究了数字贸易规则对数字贸易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彭羽等(2021)考察了条款异质性指数和数字贸易规则深度对数字贸易的影响。彭羽、杨碧舟(2023)进一步考察了双边数字贸易规则签署的第三国效应。服务贸易方面,有学者发现数字贸易规则深化同时促进了服务出口的扩展边际和集约边际(刘志中、陈迁影,2022)。国际分工合作方面,有学者发现数字贸易规则能有效提高中国企业全球价值链上游度(侯俊军等,2023)。其三,有关出口隐含碳的研究。总的来说,投入产出分析是研究经济体间贸易隐含碳转移问题最常用的工具,Kander et al.(2015)以世界平均水平标准化碳排放强度,基于MRIO对各国碳排放水平进行测算。Meng et al.(2018)将贸易隐含碳核算同总贸易核算框架进行融合,重新核算出口隐含碳,解决了中间产品多次跨境导致的碳排放重复计算问题。这是本文指标构建的重要依据,同时也为碳排放责任认定的精细化提供了技术支持(Airebule et al.,2023)。还有学者在增加值框架下,对中美贸易中向国外转移的碳排放进行估计(Dai et al.,2021)。另外,国内外学者立足不同视角对出口隐含碳影响因素进行探讨,研究发现提升金融效率和金融化程度(Huang & Zhao,2018)、在推动技术进步的前提下提高GVC参与度(吕延方等,2019)、推进制造业服务化和数字化转型(Huang et al.,2022;Huang & Zhang,2023)是降低出口隐含碳排放强度的重要手段。 相比已有文献,本文可能的边际贡献在于:第一,已有文献更多地关注数字贸易条款的整体出口贸易效应,较少对其中的贸易隐含碳排放问题进行细化分析。对此,本文直击数字贸易条款的贸易隐含碳排放问题,同时全面考察数字贸易条款对贸易隐含碳排放的内在机理,深化和细化该领域的研究。第二,本文从数字贸易条款类型异质性和行业差异性对数字贸易条款的碳减排效应进行细化,为中国参与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制定、推动数字贸易自由化进程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理论机制和研究假说 (一)双边价值链关联效应 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使得以互联网为载体的数字贸易成为促进国际生产分工进一步深化的重要驱动力。数字贸易规则作为数字贸易的法律依据和制度基础,其条款的完善能够加深双边价值链关联程度,细化两国间的生产分工模式,实现出口隐含碳排放强度降低。一方面,数字贸易规则包含大量跨境数据流动条款,条款的深化能大幅增强互联网的数据跨境传输效率,保障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和有效性,降低企业的搜寻成本和信息成本,企业能以较低的成本匹配到符合需求的高质量中间品(Dana & Orlov,2014),进而实现双边价值链关联深化。另一方面,数字贸易规则完善不仅有助于扩大交易范围,而且有助于提高交易效率,减少交易费用和库存成本,同时还能够简化海外市场开拓和通关程序,降低企业出口的固定成本,从而使更多中小企业嵌入价值链,提高双边价值链关联广度(
& Helpman,2004)。而其对出口隐含碳强度的降低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两点:其一,依照Vogel(1995)环境收益假说,双边价值链关联的深化能引发缔约国间环境标准和消费者环境偏好趋同,数字贸易条款的完善能够加速缔约国间环保、安全等标准沿价值链的传递效率,推动企业改善污染问题。其二,双边价值链关联的广延使得对国际市场运作并不熟悉的企业能够迅速加入国际分工体系,数字贸易规则完善能进一步倒逼企业进行技术革新,实现价值链攀升,从而缓解下游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陈浩、郑洁,2022)。 由此,本文提出假说1:数字贸易规则深化通过加固双边价值链关联效应降低出口隐含碳排放强度。 (二)服务要素替代效应 服务性投入有利于高生态效率的可持续产出体系形成。数字贸易规则深化能有效实现要素的替代效应,具体实现机制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其一,与货物要素不同,服务要素对进口国内的制度环境存在较高依存度(林僖、鲍晓华,2018)。由于各经济体在数字贸易规则构建方面存在差异化诉求,数字贸易规则博弈深化和规制融合过程能够缩小缔约国间的制度距离(陈寰琦,2022),从而实现要素投入服务化。其二,服务贸易的无形性使得服务要素进口依赖于互联网、数字交换等技术媒介(周念利、包雅楠,2021)。区域贸易协定中相关数字条款明确提出要加强缔约双方在ICT访问、使用和技能等方面的合作,能够有效增益缔约国数字技术水平,满足服务要素投入的基础设施需求。服务要素替代主要通过两方面削减出口隐含碳排放强度:其一,服务要素投入替代能够缓解要素市场的结构扭曲,改善以“劳动—资本”为主要投入的传统生产模式中稀缺性要素的约束问题,从而提升能源效率,缓解生产污染(林伯强、杜克锐,2013)。其二,数字贸易规则加持下,服务要素与传统要素融合,有利于开创数字经济时代下智能化生产模式,通过构建工业数字化平台,提高能源部门与各部门间的强关联效应和互动效应,实现能源、运输、贮存、消费统筹控制,有效降低出口部门隐含碳强度(汪东芳、曹建华,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