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治理是20世纪晚期开始流行的与国际法有着密切联系的思想和理念,是针对全球问题所采取的跨国界协同治理,通过网状结构促动信息沟通、决策民主和作业协同。①全球治理这一概念出现的时间虽不长,但它并非一个对于新生事物的预见,而是对既有趋势的总结和归纳。从实践的角度看,全球化可以追溯到葡萄牙和西班牙的大航海时代。虽然全球治理并不必然随着全球化的现象而萌生,但早在19世纪后半叶就已经出现。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倡导的国际人道法以及战争和武装冲突中的人道行动、人道救援在1864年就已经取得初步的成果。由此,一个非政府组织处理国际事务的情况受到了各国的普遍认可。而此后随着经济贸易的全球化,政府之间、非政府组织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协调处理国际事务的实践也越来越多。全球治理的表现也越来越丰富和复杂。尽管对于全球治理的解读和分析集中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但是全球治理的运行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就已经初露端倪,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则达到了一个新的境界。只是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借由新一轮全球化的兴起,人们才对相关的现象和趋势进行了新的概括和归纳。 中国很早就有参与全球治理的意识,如1899年和1907年参加海牙和平会议、接受公元纪年而将中国时间与世界时间同步。②而今,全球治理更宜内化为本土的跨国合作,其中政府起主导作用,并植根于本国公民社会的培育。③全球治理与国家治理的共融互动,是一个国家在进行国内治理的同时,促进全球治理结构的发展,或者将自身的治理进程融入国际治理的格局之中。与此同时,国家自身的治理目标和方向受到国际治理环境趋势的影响与引导,并基于国际社会总体的框架和趋势设置和塑造本国的治理模式和类型。国际法作为法律的一部分,构成国家治理和全球治理的纲领和骨架,是良好治理的规范基础。 大国生长与国际关系变革往往是共融互动的。17世纪的荷兰、18-19世纪的法国和英国、20世纪的美国,都以自身的实践证明了这一共融互动的进程。改革开放之后,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之后,中国积极促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为世界和平与发展贡献了中国的智慧、方案和力量。④事实上,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实践远不止4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自成立之初,就开始在国家治理的同时自觉地参与了全球治理的进程,成为全球治理进程中不可忽视的力量,而中国国际法实践70年的发展也见证了中国国家治理与参与全球治理的共融互动。 一、对于治理主体的底线关注 治理主体的存在和有效运行是治理的前提和基础。在治理主体这一问题上,中国在进行国家治理和参与全球治理时坚持一以贯之的底线,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坚持“一个中国”的国际法立场 如果在规则上不能确立中国在国际法上的存在,那么中国进行国家治理、参与全球治理就没有合法性。如果在国际社会不确立和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那么就很有可能出现中国内部事务被国际化、成为各大国博弈和交易砝码的状况。因此,确立并坚持“一个中国”的中国国际法主体地位是中国70年来在治理方面的起点问题、核心问题和底线问题。 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中国政府多次电告联合国,提出由中央人民政府的代表参加联合国的活动,要求联合国取消国民党政府代表团在联合国的资格⑤并驱赶国民党政府驻联合国代表。⑥这本身就表明在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始终坚持在国际法上只有一个中国的立场。一些西方国家所主张的不利于中国统一的观点早已被联合国大会的讨论和投票所否定。20世纪80年代,中国国际法学者在法律上证明,美国的“与台湾关系法”与1978年《中美建交公报》的主张是矛盾的,违反“一个中国”的原则。⑦今天,“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一法律概念已经成为国际法主流教科书中的一部分。⑧ “制度不同不是统一的障碍,更不是分裂的借口。”⑨为实现祖国统一,中国政府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思路并付诸实践。香港、澳门以“一国两制”的方式收回即是“一个中国”的国际法立场的最好实践。在以“一国两制”来解决香港和澳门问题的过程中,中国政府向联合国提出,香港和澳门并非可以要求独立的殖民地,要求将香港和澳门从联合国促进独立的殖民地名单中去除;并特别提出,“解决香港、澳门问题完全是属于中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根本不属于通常的所谓殖民地范畴”。⑩中国政府通过与英国和葡萄牙的艰难谈判,收复香港和澳门,在国际法领土变更的列表中增加了新的方式。中国对于国家完整的追求是始终如一的。为了更好地实施“一国两制”,真正实现和维护祖国统一,中国政府做出了许多努力。例如,在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基础上,中国采取了灵活的态度,允许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作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以单独关税区的名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一国两制”是一个以人民尊严和幸福为终极目标的治理策略选择,也是对于“一个中国”国际法立场的丰富和发展,更是着眼于长远、可持续发展的国内治理和全球治理规划。